公同共有土地分割案件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有增加或減少者,就其增減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公同共有分割土地價值之計算,僅能以共有土地分割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不能因成交實價而以高於公告土地現值申報移轉現值。另外,共有土地分割案屬有償者,以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為納稅義務人,就其減少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案屬無償者,則以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為納稅義務人,就其增加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5-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