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欠繳稅款已於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為何仍無法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其原因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除了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外,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並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納稅義務人雖經行政執行分署同意分期繳納欠稅,惟為防止欠稅人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依法仍必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才可以辦理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稅務局貼心提醒:請民眾依限期繳清稅款,以免財產遭禁止處分,影響個人移轉財產之權益。
民眾如對塗銷禁止財產處分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584、2585及258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412。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03。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05、306。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303。
更新日期:108-05-0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