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拍賣買到房屋,應自領到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開始繳納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張貼日:2019/05/01 回上頁友善列印 蔡女士稱近期拍得一棟房屋,應自何日起開始繳納房屋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蔡女士自領到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為納稅義務人,而領到權利移轉證書之前的房屋稅,仍由原所有人繳納。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本處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8-05-0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