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完成後減半徵收地價稅2年,不因土地所有權人移轉而影響其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至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土地重劃完成後,地價稅可減半徵收2年之規定,係以重劃後之土地為對象,非以土地所有權人為對象。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只要是重劃完成後的土地第一次移轉,原繳納的重劃費用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核算土地增值稅後再減徵40%。

更新日期:108-05-0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