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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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因移轉方式不同,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亦會不同。土地為有償移轉時,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因原所有權人取得相當之代價,故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如為無償移轉,如:贈與或遺贈,因取得所有權人並未付出代價,是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另土地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係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適用對象。因此,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因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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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5-0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