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都市計畫區域內道路使用的土地,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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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進一步說明,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係指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且其都市計畫書規定土地將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故即使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或任何已為巷道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因不屬於「都市土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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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4-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