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各自擁有房屋,符合條件者可同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夫妻婚前各自擁有房屋,並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婚後可否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只能有1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如果夫妻婚前各有房屋並各自辦竣戶籍登記,均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但是婚後即使使用情形不變,也只能擇一適用,因此稅捐稽徵機關會請民眾擇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已於103年修正,遇到上述擇定情形時,不再優先適用夫之戶籍地,而是應以夫妻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如果未擇定,才由稅捐稽徵機關以當年度地價稅最高者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雖然夫妻只能有1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另外的房屋如果有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則無上述限制,因此民眾可以將父母、祖父母或年滿20歲之子女設籍於該址,就可以同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4-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