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約如兼具兩種以上性質可分別訂約以減輕印花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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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在簽訂買賣機器、設備契約時,如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該契約書即為具有買賣動產及承攬兩種性質之憑證,依印花稅法第13條規定,應以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即按合約總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但若能分別訂立動產買賣合約及承攬合約,就可依契約性質按各自適用之稅率貼用印花稅票,合法減輕租稅負擔。
民眾如有疑問,可洽詢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

更新日期:108-04-3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