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者自有車輛,主動免稅好貼心!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財政部本月8日發布的新解釋令,日後「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將由系統勾稽並主動註記為免稅車輛,免再由身心障礙者辦理免徵程序。車籍移轉管轄者,亦同。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此類車輛除了主動核准免稅外,身障手冊鑑定日期在107年12月31日前者,以108年1月1日為免稅生效日;鑑定日期在108年1月1日後者,以鑑定日期為免稅生效日。相較原來自申請日核准免稅的規定,對民眾更加有利。

該處貼心提醒,目前可適用主動免稅者,僅限於身障者自有車輛。若車主與身障者非同一人,例如配偶或同一戶二親等內之親屬,仍需由民眾向當地稅捐處申請,自申請日起核准免稅,請民眾多加留意。

更新日期:108-04-2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