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職業者業務報酬所具收據應貼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稅務局表示,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代書人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之收據,每件應按銀錢收據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如果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或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亦可利用網路申報繳納印花稅,省時又方便。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4-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