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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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00%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其施行期間為106年11月24日至108年12月31日。
員林稽徵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欲適用前揭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規定,應依據相關辦法,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日2個月前,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認定其智慧財產權;另於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認定其研究發展活動,以符合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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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林珈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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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4-2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