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8年自用汽、機車全期及營業車上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8年4月30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依限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該處說明,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每超過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例如今(108)年使用牌照稅在5月3日或4日繳納,將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如5月5日或6日繳納者則會加徵2%,依此類推,最高加徵至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除會被移送強制執行,如未繳稅被查獲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還會被裁處罰鍰。

  該處表示,如未收到或遺失今年牌照稅單,可以電話、傳真、網路或親至該處所屬12個分處及派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申請補發,並就近至附近代收金融機構或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 (稅額2萬元以下)繳納,或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事務機輸入車號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列印繳納單後,直接繳納。另也可以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網際網路、行動支付APP、信用卡等多元管道繳納稅款。

  為服務民眾,該處將於108年4月30日延長各分處全功能櫃檯服務時間至下午6時30分,提供補發繳款書、稅務諮詢等服務,民眾可多加利用。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疑義,可就近向該處或所屬分處洽詢,也可至該處網站(網址:https://tpctax.gov.taipei)查詢。

 

更新日期:108-04-23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