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忘了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要申請課徵田賦喔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只要您的土地符合下列規定,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也是可以課徵田賦的喔!

一、都市土地:

依都市計畫編定為農業區或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土地(限自耕農地及三七五減租耕地)、依法限制建築土地(限自耕農地及三七五減租耕地)、依法不能建築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非都市土地:

編定為甲、乙、丙種建築、礦業、窯業、遊憩、殯葬用地等非農業用地土地,於75年6月29日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且符合使用管制規定者。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您的土地符合前述要件,雖可課徵田賦,但並不代表稽徵機關會自動課徵,而是須由您主動於今(1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稽徵機關才可以據以課徵田賦,請別忘了於期限內申請。

該處提醒您,之前已核准的案件,如所有權人或使用情形不曾變更,是不用每年再重新申請的。

更新日期:108-04-2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