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應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依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或車牌遭註銷之車輛,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應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須補繳稅款外,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該局提醒車主,108年使用牌照稅已開徵,如果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稅單,儘早完稅。

  另外,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還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且除了動態行駛外,車輛停放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也是使用公共道路的態樣,為確保自身權益,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或重新驗車領牌後才能使用公共道路,以避免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8-04-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