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應併1樓主建物按實際使用比例分別核課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樓主建物部分供營業及自用住宅使用者,附屬之騎樓部分應併1樓使用面積計算,就所占土地面積比例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以案例說明:章君擁有1棟3層樓房的自用住宅用地,除騎樓10平方公尺外,其中能明確劃分之第1樓層有30平方公尺開設通訊行,另20平方公尺,第2及第3樓層面積各為60平方公尺均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全部建物面積合計180平方公尺,本筆土地面積係60平方公尺,依實際使用情形比例核算,非自用住宅面積為1樓營業用加騎樓比例核算後之非自住面積為36平方公尺(30+10*30/50=36),自用住宅面積即為144平方公尺(180-36=144),核准自用住宅之比例為80%(144/180),與本筆土地面積60平方公尺相乘,計算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面積為48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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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4-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