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地方稅務局表示,108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提醒民眾依限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每超過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另外只要逾課稅年度未繳清稅款,嗣後該車輛被查獲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每次查獲將處以本稅0.3倍罰鍰,累積裁罰最高至0.9倍。

  該局提醒民眾,如遺失或未收到繳款書,可以電話、網路或親自向該局所屬8分局或該局派駐監理機關之使用牌照稅服務櫃檯申請補發;若稅額2萬元以下,也可以持車主的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或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加車號,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於查詢列印繳納單後至櫃檯繳納。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08-04-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