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被拍賣,可在收到輔導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張先生有1筆農地被法院拍賣,聽說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知道要如何辦理,特別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義務人(債務人)及權利人(拍定人必須為自然人),應於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函次日起30日內,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拍定時有違章建物,該違章建物雖於拍定後補辦建照手續及申領使用執照,不宜追溯認定該建物自始為合法,縱然當事人於拍定後補辦相關手續,並憑以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而拍賣時,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嗣於拍定後,經拍賣人申准辦理分割,農業主管機關才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亦無上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已扣繳土地增值稅者,嗣後如申請核准前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之稅款時,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份,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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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4-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