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不可作為檢舉逃漏稅捐具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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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邇來常有熱心民眾主動檢舉他人逃漏稅捐,惟僅以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作為事證。
      本局說明依財政部頒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檢舉漏稅情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得免議存查:
(一)經調查不實者。
(二)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
(三)檢舉事由經稽徵機關或其他機關調查審理中或經他人檢舉在先
      者。
      本局進一步表示,為有效防杜逃漏稅情事及懲處不法行為,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捐情事,務必詳述逃漏稅捐之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核辦,以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之不法行為。
      民眾如對檢舉逃漏稅相關規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更新日期:108-04-19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