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身心障礙者車輛減免使用牌照稅手續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財政部今年(108年)4月8日發布解釋令,為簡化身心障礙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作業,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由財稅資訊系統勾稽「全國車籍檔」及衛生福利部之「全國身心障礙檔」電腦註記為免稅車輛,並將核定情形通知該身心障礙者,免再由其提出申請;車籍移轉管轄者,亦免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使用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手續,並自申請日開始免稅;車輛移轉管轄者,仍應重新辦理免徵手續。該車輛原經核准符合前開免稅規定者,其自車籍變更日起至核准免徵前1日止之使用牌照稅,准免予補徵。至本人所有已註記為免稅之車輛,如申請變更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為免稅車輛者,以申請日為準適用免稅。

更新日期:108-04-2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