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設備折舊費用不得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抵減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行政院訂頒「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規定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時,不得將機器設備折舊費用列報以抵減稅額。
該局指出,所稱「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係指限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從事研究與發展活動使用之建築物折舊費用或租金;該局最近於查核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將屬機器設備及電腦設備之折舊費用,列報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項目,因非屬抵減範圍而否准認列。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屬停車場、休閒場所、建築改良物及其他非專門從事研究與發展活動使用之建築物折舊費用、租金或維修費用,亦非屬「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規定之範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上開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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