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 使用牌照稅4月1日開徵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表示,108年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1日開徵,繳納截止日至同年4月30日,提醒民眾於期限內繳納。

  該部指出,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車4類車輛,按汽缸總排氣量或馬達最大馬力劃分等級課徵,於每年4月1日起1個月內1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起1個月內分2次平均徵收。

  該部呼籲,如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或駐監理機關稅務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查詢,以免因逾期未繳納稅款使用公共道路或路邊停車受罰。另為了讓非本國籍民眾瞭解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也有電視廣告、廣播及海報英文版本供民眾參考。

更新日期:108-04-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