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供營業用房屋如不再供營業者,請向房屋所在地稅務局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以免多繳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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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如不再供營業使用,除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營業登記外,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務局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後如果未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且無法提供實際變更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將只能自申請當月或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該局同時提醒,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欲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請攜帶納稅義務人身份證、印章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臨櫃申請,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 tax.taichung.gov.tw)線上申辦。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08-04-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