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民眾詢問,其所有車輛原已申請身障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最近換車,需不需要重新辦理免稅手續?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據稅法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以2,400CC之稅額(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11,230元)為限。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該法令意旨係為照顧身心障礙者,民眾如換車時稅務局並無法確認該車是否供身心障礙者使用,故民眾如換車及變更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時、戶籍異動,皆應於異動時辦理免徵手續之核准。如需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01至706向基隆市稅務局洽詢。

更新日期:108-04-1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