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請儘速繳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表示,108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於3月中旬寄送,請民眾於期限內繳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這次所開徵的是自用車輛全期(10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及營業用車輛上期(108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使用牌照稅。民眾收到繳款書後,請仔細核對繳款書上所載姓名、地址、交通工具種類、汽缸總排氣量、使用期間、稅額等資料,如有疑問,請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

  該部提醒,108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為4月30日,若逾期繳納,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例如於5月3日及4日繳納者,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5月5日至6日繳納者,按應納稅額加徵2%滯納金,依此類推,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請民眾儘速繳納。

  該部再次提醒,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可於開徵期間跨縣市向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或駐監理機關稅務服務櫃檯申請補發;若逾開徵期間,請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

更新日期:108-04-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