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繳契稅後因故解除契約,應如何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申報後,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或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前,當事人因故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應由雙方檢附相關資料以書面向原申報稽徵機關共同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繳納稅額。

  該局說明,須檢附之相關資料有: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契稅繳納收據聯及收據副聯正本。並請留意檢視撤銷申請書所蓋的印章,是否與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上的印章相符,以免因印章不符,往返稅捐機關補正。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繳清契稅並完成房屋移轉登記或已實質移轉房屋產權者,則無法撤銷契稅申報及退還原繳納契稅。民眾對於契稅仍有其他疑問,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4-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