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部分作道路或公共設施使用准予調整原地價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沙鹿區王先生最近想要賣掉自己的農地,聽說只要在89年1月28日當時,該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的話,就能以當時的公告現值當作前次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特來地方稅務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在土地稅法89年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89年修法時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其餘面積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准依同條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4-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