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現值低於10萬2,000元並非永久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市108年期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2,000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民眾名下房屋原全部供住家使用且房屋稅現值低於10萬2,000元,符合免徵房屋稅規定,因此不會收到房屋稅繳款書,惟該房屋若自今年起改作營業使用,即不符合住家使用,因此無法繼續適用免稅,應自供營業使用之當月起恢復課稅,逾當月15日者則自次月起恢復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房屋現值在10萬2,000元以下,一部分供營業使用,一部分供住家使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徵免。即營業用部分按實際面積課徵房屋稅,住家用部分則免徵房屋稅。

  民眾如果對於房屋現值在10萬2,000元以下是否課徵房屋稅仍有其他疑問,可撥打該局0800-000321按「2」接地方稅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4-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