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都市計畫法規定不得做住宅使用之房地,小心被主管機關裁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年土地價格飆漲,導致許多建商投機取巧,以工業地蓋住宅賺取利差並售予不知情民眾,惟依都市計畫規定,不得作為住宅使用地區如違規使用者,將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處以6至30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

 

財稅局說明,民眾購入該類房地作自住使用,向稅捐單位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及房屋稅住家用稅率,依現行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規定,並無限制須合法使用,如符合自住規定者仍可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惟現依前揭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違反使用者將可處以6至30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提醒民眾切勿因小失大。

 

為避免所有權人因不諳法令,將都市計畫規定不得做住宅使用區域內之房地改作住宅使用,財稅局將適時加以宣導得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予以裁處,以避免不知情民眾購屋造成後續糾紛案件產生,相關都市計畫法疑問請洽詢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更新日期:108-04-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