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不符合免稅規定者,應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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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79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790232097號函釋:「國有土地被占用,如查明確無收益,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應免徵地價稅。至非國有之公有土地被占用,並無免稅規定。」

財稅局說明,縣市政府或鄉鎮市所有之公有土地,並非當然免徵地價稅,如公有土地放租收益或收取使用補償金,或不符免稅規定者(例如:供外包營業之員工餐廳或商店、被私人占用之土地等等) ,不符減免規定之面積應由土地管理機關負地價稅繳納義務。

財稅局提醒,倘公有土地嗣後已排除占用,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規定者,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因108年該日適逢假日故順延至9月23日)向稅捐機關提出減免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減免。

更新日期:108-04-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