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繳納期間屆滿前申請重購退稅,惟否准時已逾期仍准補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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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已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但因重購地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經稽徵機關否准在案,惟接獲否准重購退稅公文通知時雖已逾繳納期限,仍可於接獲通知起30日內補行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倘若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即已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雖於接獲否准重購退稅公文時已逾該繳納期限,致未能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規定及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基於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仍應准其補辦申請,但是經稽徵機關通知得於30日內補行申請而逾期申請者,仍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更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715-718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

更新日期:108-04-16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