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執照記載房屋用途類別為「住宅」之房屋,空置未作使用,適用何種房屋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房屋空置未作使用,如使用執照所載房屋用途類別為「住宅」,但未實際居住之房屋,不符合自住用房屋規定,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住家用房屋稅區分為自住及非自住兩種住家用稅率,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屬供自住使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房屋未實際居住,不符合上述自住使用規定,無法適用較優惠之自住住家用稅率,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提醒納稅義務人,嗣後房屋如符合自住使用規定,請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變更稅率之申報。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以上網至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8-04-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