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如已未作營業使用,記得及早提出申請,以節省房屋稅金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所有的房屋如果原本供作公司行號登記營業使用,而商號註銷、停業或遷出該址並已變更使用情形時,要記得及早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改課申請,以節省房屋稅金。

  該局表示,房屋是按月計算,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並依規定申請,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目前臺中市房屋稅之徵收率分別為,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住家用1.2%;非自住住家用1.5%;供營業使用或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2%。所以,納稅人要節省房屋稅,應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記得趕快申請房屋稅改課,以維護自己的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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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4-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