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用房屋適用最優惠房屋稅稅率1.2%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住房屋可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且房屋稅自住房屋的認定與地價稅不同,不以戶籍遷入為必要條件。所謂自住房屋係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

  該局特別提醒,您的房屋如為新持有(自行興建、繼承、買賣、贈與……)或變更為自住使用,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應於新持有或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可適用較優惠之自住住家用稅率;另因出售房屋,致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之房屋,已符合自住要件者,亦應經過申請始可適用。

  如您尚有其他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4-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