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106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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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依據修正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自87年度起至106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員林稽徵所提醒,今(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申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並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請納稅義務人留意。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林珈琪
聯絡電話:(04)8332100 轉102

更新日期:108-04-12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