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所有供其本人使用車輛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手續,更便民,報您知!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 輛為限,自今(108)年4月8日起將由財稅資訊系統勾稽「全國車籍檔」及衛生福利部之「全國身心障礙檔」電腦註記為免稅車輛;依下列情形分別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稅額,並將核定情形通知該身心障礙者,免再由身心障礙者辦理免徵手續。車籍移轉管轄者,亦同:

一、所持有社政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之鑑定日期為108年1月1日以後者:以該證明所載鑑定日期為準,於有效期間內,計算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稅額。

二、所持有社政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鑑定日期為107年12月31日以前者:以108年1月1日起至有效期限屆至前之期間,計算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稅額。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10。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更新日期:108-04-1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