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買賣即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異動登記,以確保權益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日前本市林先生電話反映收到已出售車輛欠繳之使用牌照稅違章罰鍰繳款書,質疑為何自己並非車主,還要負擔該車之稅金。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是以監理機關登記的車籍資料為課稅依據,出售車輛後一定要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否則,如新車主未依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燃料費或有違章情事時,因監理機關的車籍資料未更新,車輛使用牌照稅、燃料費,甚至交通違規罰鍰,均繼續向原車主課徵或處罰。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若出售車輛後,新車主不配合辦理過戶時,原車主應即檢具身分證正本、催辦過戶的刊登報紙或郵局存證信函等資料,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就可以免除車輛出售後仍要負擔使用牌照稅、燃料費及車輛違規罰鍰的困擾。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0123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4-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