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自用住宅用地」除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等要件以外,並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範,該地上建物(即房屋)之所有權人應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為限。以下列舉常見案例,如下說明。
常見案例
土地所有權人
房屋所有權人
關係
有無符合規定
案例一
小陳
小陳
本人
符合
案例二
小陳
小陳配偶
配偶
符合
案例三
小陳
小陳妹妹
兄妹(旁系)
不符合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案例三因小陳與其妹妹於民法上之關係為旁系血親二親等,其關係不符合直系親屬、配偶或本人之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則將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稅率減免優惠。
更新日期:108-04-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