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其地上建物之所有權人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為限!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除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等要件以外,並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範,該地上建物(即房屋)之所有權人應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為限。以下列舉常見案例,如下說明。

 

常見案例

土地所有權人

房屋所有權人

關係

有無符合規定

案例一

小陳

小陳

本人

符合

案例二

小陳

小陳配偶

配偶

符合

案例三

小陳

小陳妹妹

兄妹(旁系)

不符合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案例三因小陳與其妹妹於民法上之關係為旁系血親二親等,其關係不符合直系親屬、配偶或本人之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則將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稅率減免優惠。

更新日期:108-04-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