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建物為已死亡配偶所有,可否申請自用住宅稅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範,該地上建物(即房屋)之所有權人應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為限。則如吳先生欲出售其所有土地,惟其上房屋為已逝配偶(吳太太)所有且未辦竣繼承登記,是否能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參財政部83年解釋令,倘若吳太太之繼承人為配偶(即吳先生)或直系親屬,則仍符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並不影響吳先生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喔!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申請,除前述規定外,尚有其他條件須同時符合始得適用(如:未營業、辦竣戶籍登記等),詳細規定您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08-04-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