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官辦理權利保護事項訂有自行迴避機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保障納稅者權利,協助化解徵納雙方的爭議,該局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稱納保官)3人,秉客觀中立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指出,為確保納保官執行職務超然獨立,財政部訂定「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要點」明文規定納保官應行迴避之事由為:

1.納保官本人、(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當事人。

2.納保官本人、(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義務人之關係。

3.現(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4.曾為該事件之證人、鑑定人。

5.納保事項涉及之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有前述之情形。

6.現(曾)為納保事項涉及的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之承辦、核稿或決行人員。但經納稅者同意核稿人員為承辦納保官者,則不在此限。        

  稅務局表示,如仍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4-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