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當月15日為改課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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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彰化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0條規定,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之稅率,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30日內儘速向本(分)局提出申報,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8-04-1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