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憑證具有2種以上性質之承攬契據要如何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買賣機器、設備合約書如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2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按合約總金額1‰繳納印花稅。但如稅率不同能分別訂約時,可採分別訂約方式,以求稅負較輕,節省負擔。

  稅務局指出,例如甲公司與乙電梯公司簽訂電梯採購安裝合約計500萬元,如電梯價格400萬元,安裝費100萬元,訂於同一契約書中,則屬概括承攬,500萬元全數都以承攬契約按1‰計算,該二公司各自持有之合約應分別繳納印花稅5,000元。如果能分別訂立400萬元的電梯買賣契約以及100萬元的安裝契約,則該二公司各自所持合約之印花稅分別繳納12元(買賣動產契據)及1,000元(承攬契據)合計1,012元,分別節省印花稅3,988元。

  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8-04-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