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之不動產,雖然是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也要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不動產,買受人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拍定人所承買之房屋如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人應持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變更登記,不得向地政機關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除了應納稅額外,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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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4-10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