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9年7月1日起,我國廠商及瑞士廠商互赴對方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得依對方國之稅法規定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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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99年7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於同1年度內在我國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VAT)達新臺幣5,000元(99年達2,500元)以上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及相關實施辦法規定,得本互惠規定申請退稅。
  財政部表示,經駐瑞士代表處經濟組積極與瑞士聯邦財政部協調結果,瑞士已將我國列入廠商赴該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得依互惠規定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名單,並追溯自99年7月1日生效。自該日起,我國廠商及瑞士廠商互赴對方國家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得依對方國家之稅法規定申請退稅。此將有助減輕我國廠商經營成本,促進國際貿易,並可吸引瑞士廠商前來我國參展,進而促進周邊產業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