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且領有駕照者使用之車輛,請車主親自辦理免稅手續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據稅法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使用之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惟多數車主以為只要領有手冊(證明)就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因為免徵使用牌照稅須要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且經申請審查核准後才可以免徵。

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惟為期課稅公平並遏止不法利用身心障礙者名義購買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對於每人限一輛供身心障礙使用且領有駕駛執照者之車主,請親自辦理以遏止不法情事。

至於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車輛為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使用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稅務局說明,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自104年1月1日起免稅額度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以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11,230元)為限,超過2,400C部分以差額課徵。

基隆市稅務局提醒,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如符合規定者,請儘速至該局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以免權益受損了。如尚有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請向稅務局消費稅科洽詢,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轉701至706。

更新日期:108-04-09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