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各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婚後是否可繼續適用?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先生和王小姐兩人婚前各自擁有1間房子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結婚後,也一直由兩人分別在這2間房子設籍,地價稅是否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按千分之10累進課徵至千分之55,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按千分之2課徵且不累進,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稅金至少差四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優惠性質,因此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如果陳先生和王小姐婚後各自擁有的1間房子仍想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則可將任一方未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直系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等)設籍於任一處,那麼2處皆可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果没符合之直系尊親屬設籍,可共同擇定地價較高之1處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另地價較低1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這樣可節省較多的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該局申報,事後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422~431、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4-09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