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不依限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務局寄發的稅單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逾繳納期限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本稅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還會被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稅未繳,若被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會先寄發傳繳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如納稅義務人再不繳納,行政執行分署將會依欠繳狀況進行其他強制執行動作,例如扣押存款或薪資,甚至對於納稅義務人所有之動產及不動產予以查封拍賣,不可輕忽。

  稅務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各種稅單後應如期繳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4-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