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銷售可否續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19/04/09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4-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