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人可否申請其他共有人之房屋稅籍資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共有人之一如經其他共有人授權,可代為申請稅籍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外,應絕對保守秘密。依前揭保密規定若房屋所有人確實為共有人之代理人,得予申請房屋稅籍資料。

  地方稅務局特別一併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情形,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4-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