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網拍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洽詢:「從事網路銷售貨物,將營業商號登記在自己家中,貨物另外放置於倉庫中,會不會影響住家的房屋稅額?」

 

該處說明,網拍業者如僅將營業商號登記於該址,屋內未堆置拍賣之貨物仍供住家使用者,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有部分空間堆置與其拍賣有關之貨物,則該部分不屬於住家用範圍,必須與實體店面一樣依據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營業用及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營業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之六分之一。

更新日期:108-04-0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